台湾美睫公司起诉新加坡同行在社交媒体诽谤,虽获裁定诽谤责任成立,却因无法证明事发时在新加坡拥有可受损的商业声誉,最终未获任何赔偿。美睫公司随后上诉被驳回,反而须支付同行1700元上诉讼费,连同原审的1490元讼费及交通费,共计3190元。
国家法院法官谢国权指出,公司法人不像个人,不会推定拥有声誉。外国公司索赔必须证明相关贴文发布时在新加坡拥有可受损的商业声誉。诉方未能提供本地客户、投资者或竞争对手的相关证据,也无法证明本地公众知道这家公司。
本案诉方是台湾公司Haweina Trading Co Ltd,答辩方是本地公司Bling Blink SG及经营者黄慧芬(译音)。
2025年4月,答辩方误以为诉方导致韩国供应商停止供货,在社媒发布超过30则针对诉方、诉方代表及员工的贴文。答辩方未按时提交抗辩文件,法院同年10月作出缺席判决,确认诽谤责任,但将赔偿金额留待评估。
2026年6月,副主簿黄献萍在赔偿评估中裁定诉方不获得任何赔偿,并指出认真提出的索赔,不该像存在“半衰期”一样不断缩水。本案中,依法可追讨的赔偿金额一路从7万元降至5万元,再降至3万5000元,这难免让人觉得索赔要价过高。
副主簿也批评诉方律师未向自行抗辩的黄慧芬提供讼费陈词副本,最终判给她1400元讼费及90元交通费。
潜在客户证据存疑 取消课程与诽谤贴文无关
谢国权法官审理上诉时指出,公司董事宣誓书称,诉方在Instagram约有1万3700名粉丝,Threads有2517名。粉丝数量与公司在特定地区是否享有商业声誉,并无必然联系。
诉方也引述名叫杰斯琳(Jeslyn)的女子与公司董事的对话,称她是潜在客户。但对话显示,杰斯琳原计划赴台湾参加诉方的课程,后来因行程变动要求退还订金。她明确指出取消课程并非因为看到含诽谤性的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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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杰斯琳是诉方的潜在客户、身在新加坡,或能证明诉方在本地拥有商业声誉;看到贴文不等于公司在当地拥有商业声誉。
诉方也引述答辩人在Instagram限时动态写道“我要在新加坡毁掉你的声誉”,主张对方承认诉方在本地拥有声誉。
法官指出,没有证据证明首答辩人是诉方在新加坡的竞争对手。如果假定诉方在新加坡有业务,并因此认定首答辩人是竞争对手,再以此证明诉方在本地享有商业声誉,是属于循环论证。
法官也指出,单凭答辩人这句话作为诉方在本地享有商业声誉的证据薄弱。
法官另批评诉方律师在上诉陈词中的两项说法。诉方称,原审副主簿把公司没有本地业务视为决定性因素。法官指出,原审判词并没有这样说,重点是诉方是否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在新加坡享有商业声誉。诉方有律师代表,却仍故意误述法院裁决,法官对此“感到不安”。
诉方也提到,副主簿在收到书面陈词后的隔天上午便作出裁决。法官认为,暗示法院迅速裁决有问题的说法荒谬;更令人担忧的是,诉方暗示副主簿没有说明裁决理由。
法官指出,原审判词已列明理由,诉方的陈词也曾回应;诉方不同意裁决理由,不等于法院没有说明理由。法官形容这项毫无根据的说法“完全没有必要且极不适当”。